7月13日,香港区域法院就一宗洗钱案件作出判决,一名28岁中国内地男子因承认4项洗钱罪,被判监禁33个月零18天。案件涉及利用4个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及转移近400万港元诈骗所得,法院批准控方申请,对刑期加重五分之一,以加强阻吓作用。
案情显示,被告于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受犯罪集团招募,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4个银行账户,用作接收及转移非法资金。警方调查认为,这些账户被诈骗集团用作“人头账户”,协助处理赃款流向。
案件源于2024年3月发生的一宗电话诈骗案。一名60岁香港女子接获自称网购平台客服人员来电,对方谎称其已开通会员服务,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受害人提出取消会员后,又被转接至一名冒充银行职员的骗子。
诈骗分子随后以银行资料异常、账户需“解冻”为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分别转入多个指定账户。女子误信说法,按指示完成转账,直至无法再联系对方,才发现被骗并报警求助。
警方循资金流向展开调查,发现被骗款项流入上述28岁男子控制的银行账户。2024年10月,香港边界警区刑事调查队将其拘捕,其后控以4项“处理已知或相信属可公诉罪行得益财产”罪。
负责调查的警员表示,被告协助犯罪集团处理约400万港元与诈骗案有关的资金,因此警方申请加重刑罚,法院最终接纳有关申请。
香港警方再次提醒,切勿出租、出售或借出个人银行账户。若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或处理犯罪所得,即使账户持有人未直接参与诈骗,也可能触犯洗钱罪,并须承担严重法律责任。
根据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钱罪最高可判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港元。警方透露,自2023年10月以来,已有493名因提供“人头账户”而被定罪的被告获法院加重刑罚,额外刑期介乎约2个月至18个月不等,以遏止相关犯罪持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