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柬埔寨国家银行发布通告,要求目前通过手机应用程序(Mobile App)、会员卡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充值账户的商家,若相关余额仅用于购买该商家或同一法人旗下商品及服务,即属于“单一用途电子货币”(Single-Purpose E-Money),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
通告指出,目前柬埔寨部分咖啡店、加油站、运输公司、娱乐场所、电影院及其他企业,允许消费者在自有App或会员系统内开设电子账户并预先充值,再使用余额支付相关商品或服务。
根据柬埔寨199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向客户提供支付工具原则上属于银行及金融机构业务,需要取得柬埔寨国家银行许可。同时,根据2017年有关支付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规定,除银行、金融机构及持牌支付服务提供商外,其他实体原则上不得发行电子货币。
不过,为支持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发展,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商家发行仅限自身业务体系使用的电子货币可以免于申请相关许可证,但必须事先向柬埔寨国家银行进行书面通知。
根据规定,这类单一用途电子货币每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20万瑞尔或等值金额;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8000万瑞尔或等值金额;相关电子货币只能用于支付同一法人实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还须符合柬埔寨国家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柬埔寨国家银行要求,目前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或持牌支付服务提供商,但已经通过电子账户等形式发行电子货币的商家,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按照指定格式向国家银行提交书面通知。超过期限仍未完成通知的商家,可能面临依法处理。
国家银行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注册或使用非银行、非持牌金融机构企业提供的App充值账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这类商家电子账户并不属于银行储蓄账户,商家也不得针对账户中的充值余额向消费者支付利息。
因此,消费者应避免在此类账户中存放超过监管规定限额的资金,并注意相关企业的经营及资金安全状况。因开设和使用此类电子账户产生的相关风险,需要使用者自行承担。
柬埔寨国家银行表示,此次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家自有电子账户及单一用途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各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通知程序,并配合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